对“20年后打老师”案的思考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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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河南“20年后拦路打老师”案一审宣判,以“寻衅滋事罪”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判决后,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,多名刑法专家出来表达意见。
有人认为学生打老师,大逆不道,情节恶劣,社会影响太坏,不收拾不行,可以说是判轻了;也有人认为,没有造成太大的伤害,差不多也就行了;还有人认为定罪量刑有些过重,通过治安拘留也可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;也有专家提出了警示,现在执法部门为了平息社会影响,有可能造成寻衅滋事罪的滥用。
这是一起媒体引发的案件,如果没有社交媒体平台,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,没有媒体为了点击率的炒作报道,也许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存在。
这个案子发生了2018年12月,学生在路上拦下当年教自己的老师,上去就是一耳光。问,记不记得我。接着又是一个耳光,问,你记不记得当年你咋削我。老师一直没还手,打了几下之后说,对不起,我说一个熊逼。学生接着打,问,你是咋当老师的,十几年过去了,知道不。
学生解了气,老师走了。
如果没有手机、没有网络,这件事也就算完了。老师并没有报案,从视频上看,也没有发现多人围观或有影响社会秩序的现象发生。
打老师的学生后来在网上发声明说,这个视频是他叫拍的,但他不知道是谁发网上的,整个视频8分钟,被精彩之后最长的2分多钟。
也就是说,视频是主动拍的,但不一定是打老师的学生有意设计让拍的,有可能是身边的朋友随手拍的。
视频被发到网上之后,被广泛转发,很多人觉得解气。这是这段视频勾起了许多人埋在心里的对老师的恨。
我没有这种恨,因为我上学的时候所有老师对我都很好,属于被宠的那一小小部分。但上学的时候,从小学到中学,再到职业学校,总有同学向我表达他对某某老师的恨,小时候就有同学说,等我长大了一定好好削他一顿。
这样的事也确实发生,但打老师的学生并没有拿上学时的事儿当理由,而是找了另外一个现实理由,算是找茬儿,把老师揍了一顿。
当时就算个村里的小纠纷,村里有头有脸的人出面,就解决了。
解决的方法也很有意思,现实事件是老师没理,但打人不对,打人者出了医药费、营养费。
但这并没算完,因为学生打了教过自己的老师,又以学生的身份给老师赔礼道歉,买了两条烟两瓶酒。
这里面有一个问题,打人的学生为什么没有像这个案子里的学生那样直接以当年老师打、或歧视他的原因复仇呢?
因为时间太长,那个理由说不过去,又不好证实有没有那么一个理由。
这就是现行法律规定犯罪也有追诉期的问题,时间长了就不算了。
当时我同学打老师的直接原因是两人因为其他事发生口角,老师出言不逊,学生动手打人。
我同学后来和我说,他是故意找茬。
其实,当时学生和老师心理都非常清楚,但谁也不说。
一方面老师也觉得自己当年做的事也不光彩,另一方面学生也觉得他现在的报复行为也不好看。
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,任何一个老师从心理对上学时表现不好的学生都有歧视,只不过因为素养或性格上的原因,表现出来的态度不一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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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年末“男子反削20年前班主任”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后,这段视频就不代表事件本身了,变成了一个可以带动流量的卖点,各个自媒体、视频平台、门户网站、也包括官媒,纷纷转发,产生的广告费没法计算。
媒体在感觉着收获喜悦的同时,为了保持这个视频的长久价值,开始煽动民意。当社会舆论慢慢引向师德问题的时候,学校当然就坐不住了,替老师报案。
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的警方来说,当街打人的行为当然是不允许的,虽然没有造成伤害、受害人也没有主动报案,也属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3条殴打他人。
而当警方抓捕了打老师的学生之后,社会舆论在媒体的引导下开始反转,违法必究、严惩罪犯的声音四起。这就把案件推到了另一个高度,警方把案子交给了检察院,提起公诉。
到了这一步,这个案件就不在与两个当事人有关了,再不是两个人恩怨和利益得失的问题了,法律开始维护法律的尊严。
在法律层面有两个选项,一是《刑法》第234条“故意伤害罪”,二是《刑法》第293条“寻衅滋事罪”。
被打的老师并没有报案,也没有受多大伤,也没有诉求,说明“故意伤害罪”不成立。
那就只剩下了“寻衅滋事罪”一个选项了。“寻衅滋事罪”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,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这位打人者显然不是后者。
所以法院的判罚还是合理的。
那么,检察院、法院有没有别的选项呢?
是有的。检察院可以认为犯罪行为不成立,把案子打回公安局;法院也可以以罪名不成立驳回检察院的起诉。但是,有压力。这层压力并不是来自对法律尊严的维护,而是社会舆论和现实政治。
有媒体报道,判决出来之后,打人者的母亲当场倒地,还说他被拘留了大半年,体重下降了十几二十斤。
重新梳理一下这个案子。你会发现,到了现在这个结果,并不是因为他打了老师耳光的复仇行为,而是拍了视频。当视频带着商业目的被炒作之后,所有人的行为都无能为力了,包括他后来的道歉。吃瓜群众的态度让警方不敢做出治安管理处罚,把案子交给了检察院,在社会舆论的绑架下,检察院做出了倾向法律尊严的有罪指控,最后法院也同样迫于社会压力用寻衅滋事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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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这个事件除了媒体是受益者之外,还有受益者吗?
到了法律层面,再无受益者。打人者提出上诉,官司还要打,打官司消耗的是公共资源,是吃瓜群众买单,这说明,看演出总是要花钱的。
其实,当初老师被打也有两种态度,一是打老师的人应该收拾,二是那个老师也该打。很有意思的是有老师也是后者的观点。
老师该打吗?
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,打人就不对。只要不是在本人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,打人就是动私刑,一定是犯法。
老师有没有错呢?
从视频上看,老师当年也一定有错,但时间过去太久了,当年的错误没有惩罚的必要了。
那么,就这么过去了?
如果没有视频发到了网上,这事也就过去了,我想那个老师也就认了。
但视频发到网上之后,这个事件就有了现实意义,老师就要为当年的错误负责,无论是执法部门是做出违法判定、还是犯罪判定,这一点都和老师无关。
他需要做的是自己的事儿,为当年的错误向现在道歉,学校也同样要做出道歉,这才是对社会最正确的引导。这个案件炒到这种程度,我们唯一能看到的一点积极意义也没出现。
在这场维持公正的战斗中,没有一方是胜利者。这里包括打人者、被打者、警方、检方、法院,还有吃瓜群众。
有人会说媒体胜利了,媒体只是利益方,当哪天媒体本身成为别人炒作对象的时候,它的下场更可怜,这样的事也不是没发生过。
也就是说,我们并没有看到公正。
为什么会这样呢?
我们明天再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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